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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5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95號聲 請 人 顏美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5-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