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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5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02號原 告 楊志河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裁判日期:201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