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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5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07號聲 請 人 關文瑞上列聲請人聲請特別清算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特別清算
裁判日期:2015-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