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37號原 告 裕岩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德原 告 黃文彥上列原告等請求容忍建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訴訟如果勝訴判決,原告可獲利益之價值約略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以為說明(例如依一般市場行情,租用他人建物搭設鷹架之費用為何)。如無法陳明前述價值,本件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12條規定核算訴訟標的價額。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