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39號原 告 陳家漾上列原告請求撤銷買賣行為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訴之聲明第一項附件一所載之土地及建物確切土地地號、建物建號、件數究竟為何(是否為三筆土地、一筆建物),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及足以證明上揭建物價值之資料。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