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6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84號原 告 張黃要原 告 張如宗原 告 張展彰原 告 張瓊月原 告 張益連原 告 張竣發上六人共同上列原等告請求確認租賃契約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訴之聲明第一項之契約關係如存在,其所定租賃期間、每月租金約略為何。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1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