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0號原 告 林耀璽上列原告請求回復所有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如於本件獲勝訴判決,可得之客觀利益約略為何,如未陳報,本件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算裁判費。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