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1號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訴訟代理人 葉敏智上列原告請求撤銷拍賣程序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記載被告姓名暨住所或居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3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