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36號原 告 蕭國連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15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2,185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31,6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