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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7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41號原 告 嘉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聰鄉原 告 李錦堂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寄託款
裁判日期:201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