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9號原 告 陳建元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彰化縣○村鄉○○段○○○○○○○○○○○○○○○○○○號土地最新土地謄本,並陳報被繼承人吳慶章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暨最新戶籍謄本,與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