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2號原 告 謝衣玲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被 告 謝玉英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管理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分許,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玄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2號原 告 謝衣玲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被 告 謝玉英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管理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分許,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玄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