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003號原 告 黃源被 告 黃榮坤
黃建致黃文路黃美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協同原告就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地目建、面積1707平方公尺之土地,按下列分割方法,辦理分割登記:如附圖所示即編號A部分,面積263平方公尺,由被告黃美麗取得;編號B部分,面積418平方公尺,由兩造共同取得,並按應有部分各5分之1之比例維持共有;編號C部分,面積246平方公尺,由被告黃建致取得;編號D部分,面積260平方公尺,由原告取得;編號E部分,面積260平方公尺,由被告黃文路取得;編號F部分,面積260平方公尺,由被告黃榮坤取得。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地目建、面積1707平方公尺之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兩造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
二、兩造為日後產權清楚劃分俾於管理使用,透過訴外人吳泰緯地政士協議土地分割之方案,原告與被告等終於民國(下同)l04年5月17日達成協議並簽立共有土地分割協議書,約定全體共有人同意辦理系爭土地分割事宜,且分割後各人分配取得土地位置如附圖所示,各共有人為通行方便,全體一致同意按各應有部分比例提供一條六米寬道路做為通道出入使用,並約定被告黃建致因分配取得位置面積較應有部分減少,故由原告及被告黃榮坤、黃文路各給付其新台幣(下同)3萬元,共計9萬元,作為損失之補償。
上揭共有土地分割協議書並於104年6月2日經彰化地方法院公證處以104年度彰院認字第000000000號認證在案。惟於原告欲辦理土地分割登記之際,被告黃榮坤等4人拒不協同辦理,爰依共有土地分割協議書請求被告履行契約。
三、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為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此項規定旨在消滅物之共有狀態,以利融通與增進經濟效益。分割協議之性質為債權契約,各共有人既經協議,則應受其土地分割協議書效力所拘束,不得爭執該分割之效力,蓋尊重共有人之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之原則。惟分割協議後,共有人並未取得其所分得部分之單獨所有權,僅取得履行分割協議之請求權,如共有人有不按已成立之協議履行者,他共有人得訴請履行,為請求就分得之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乃係履行分割契約之請求權。本案兩造間既已就系爭土地達成分割之協議,兩造締結之分割協議契約一經合法成立,雙方均應受其拘束,不得於事後反悔即任意不為履行,則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等履行分割協議。
四、綜上所陳,為此本於履行協議分割契約之法律關係,原告依兩造間分割協議,請求本院命被告依分割協議契約所訂分割方法協同辦理分割登記,且各共有人分配取得土地位置如附圖所示,以能達消滅各共有人就共有物共有關係之目的,應屬有理。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參、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肆、得心證之理由: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民法第8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謄本、本院公證處認證書正本、共有土地分割協議書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或提出準備書狀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兩造間既定有共有土地分割協議書,自有依上開協議書內容履行之義務。從而原告本於兩造間所約定之共有土地分割協議書,起訴請求被告等應協同原告就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地目建、面積1707平方公尺之土地辦理分割登記,且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263平方公尺由被告黃美麗取得,編號B部分面積418平方公尺由兩造共同取得,並按應有部分各5分之1比例保持共有,編號C部分面積246平方公尺由被告黃建致取得,編號D部分面積260平方公尺由原告取得,編號E部分面積260平方公尺由被告黃文路取得,編號F部分面積260平方公尺由被告黃榮坤取得,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何江附表┌──┬─────┬──────┐│編號│共有人姓名│應有部分比例│├──┼─────┼──────┤│ 1 │黃源 │ 1/5 │├──┼─────┼──────┤│ 2 │黃榮坤 │ 1/5 │├──┼─────┼──────┤│ 3 │黃建致 │ 1/5 │├──┼─────┼──────┤│ 4 │黃文路 │ 1/5 │├──┼─────┼──────┤│ 5 │黃美麗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