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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0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50號上 訴 人 陳通銘

陳茂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公業陳隆順等人間確認派下員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核訴訟標的價額,關於公業管理人管理權不存在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其餘二項為非財產權之訴求,故應徵裁判費共計為35,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裁判日期:2017-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