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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0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53號原 告 粘能圖訴訟代理人 張仕融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 告 咸淑雲訴訟代理人 李國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一零六年度偵續字第一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而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另該犯罪嫌疑事項,確有影響訴訟之審判者,中止訴訟程序為適當者,亦得類推為之。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未經其同意,偽造契稅申報書、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等文件,並持以向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總局申報契稅,而起訴主張確認兩造間之贈與關係不存在(見起訴狀第2至3頁)等語。而原告主張被告偽造文書同一事實,涉偽造文書犯罪嫌疑,現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續字第1號案件偵查中。基於訴訟經濟與裁判一致,衡酌該犯罪嫌疑之認定結果,顯然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難為同一判斷,依上開說明,本件民事訴訟程序應予停止為適當。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于淑真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17-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