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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0號原 告 林哲銓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律師被 告 詹美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房屋及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裁判日期:2015-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