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24號原 告 康海霖被 告 康義賢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祭祀公業申報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應調查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玄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文新裁判案由:確認祭祀公業申報人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