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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2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24號原 告 康海霖被 告 康義賢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祭祀公業申報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應調查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玄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裁判日期:201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