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4號上 訴 人 黃瑞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證書非真正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