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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2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4號原 告 即上 訴 人 黃瑞英被 告 即被 上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證書非真正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6月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6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裁判案由:確認證書非真正
裁判日期:201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