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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9號原 告 陳銘彬原 告 陳志民被 告 陳茂壬訴訟代理人 黃明看律師複代理人 江宜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管理人及規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6月26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1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裁判日期:201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