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421號原 告 詹勝勳訴訟代理人 張貴閔律師被 告 詹啟波
王來有鄭儷君鄭綉文鄭霞鄭永國鄭永權鄭美侖鄭麗速葉晉銘葉佳怡葉家誠葉允傑鄭雅方江旻燃江宛蓉江聖憲江聖德張林阿對李鳳嬌林武雄吳正隆吳國賓吳武錕吳麗娜鄭邱月娥鄭宇翔鄭燕清鄭燕玲鄭淑惠鄭勝庭鄭勝益鄭素蘭鄭素雲陳蔡碧珠陳維禎陳維潦陳維澤陳勵欽陳麗絲陳弘熙陳淑芬陳淑芳陳蔡美蘭陳炳仲陳毅鴻陳麗雅陳麗清陳香君劉陳碧連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劉政權被 告 楊陳碧玉
黃天舜黃劉秀月黃家昌黃家祥黃劉翠香黃健銘黃佳玲黃慶隆余永珍余永春胡央聯胡聰榮胡麗琴胡麗美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央志被 告 蘇雪鳳
洪秋雄洪玉山洪文平洪麗美洪麗姿胡瀛溶胡金塔胡國樺胡秀美胡韶文胡秀珍洪謝宰蔡村田蔡秋科蔡秋政蔡淑芬蔡曹明玉蔡惠亘(即蔡惠明)蔡建昕(即蔡健興)蔡瑞裕蔡勝霖蔡簦鍵蔡阿日蔡葡萄蔡莊于蔡志旺蔡志村蔡孟妤蔡美燕蔡三勇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蔡紳濬被 告 蔡愛
朱寶玉蔡坤霖蔡佩芩蔡祐展(即蔡進利)蔡鴛鴦劉採雲劉有利劉倉郕劉水鳳汪春木汪廷璋汪正雄汪金英汪美惠黃水桞張黃綴楊黃淑貞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楊書育被 告 葉宜臻
黄裕文黃琬棋蔡春豊兼上 一 人監 護 人 蔡春德被 告 江蔡涼上 一 人監 護 人 江志昌被 告 林蔡芙蓉
蔡秀春蔡秀蘭顏國壽顏國盛顏國忠顏滿黃玉郎即黃錫煌之遺產管理人林蘇阿免許陳專許木瓜許錦桐許睿村許峻崑許文忠許志堅許墩許錦永許永深許呂伸許木生許木勳許木碧許碧霞許碧純許世榮許招美陳許秀錦許鳳嬌李許扁許麵張瑞銘宇張寶琴張寳卿張素杏張素香張素蓮張淑女張民雄陳張秀蘭李陳却陳蘇寶色陳明男陳玉芬陳玉娟陳玉苹陳界源陳界三陳和金陳鴻模陳有昇陳彩雲林陳莉莉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吳百代被 告 謝素爵
陳榮隆陳鍛和謝陳月花謝陳氷陳秀緞詹金象詹金池詹昆衛詹佳諭詹雅如詹鎮瑋詹雅婷詹昆翰董秀玫黃勝郎黃勝雄黃勝德詹敦凱詹志彬陳惠娟陳仙合謝永基謝永山謝火城謝家鈞謝冠瑜謝寶釧張春益張瑞安吳張素慎陳慶文陳慶倫陳佩蘭陳惠蘭吳瑋洲吳奇頴兼上 一 人監 護 人 周輝珠被 告 吳弘郎
吳東諺吳姍樺吳楚揚曹鈞智曹登皓曹淑芬吳麗純吳麗俐(國外公示)黃萬國黃仁居黃仁義黃仁政蔡楊芙蓉蔡志強陳暘陳美智江建華江懿麗楊基聰蔡佳真吳陳碧雲周聰一柯周釵陳文龍陳柏宇陳柏翰陳佩婷陳姵蓉周雯藝周翠英莊坤祐莊易容莊阿秀莊秀鳳莊秀玉莊阿勉莊阿有陳文正陳瑞昌陳瑞瑛吳民地江吳秀枝吳銘珠吳秀春吳秀華蔡許川媚蔡耀德蔡政聰李柏霆張李梅月黃李秀琴李秀枝李素美王妙姍黃羽萱黃俊浩陳振昌(國外公示、歸化日本放棄國籍)鄭家雄(國內公示)楊麒宸(即楊基彥,國內公示)洪詹職蘇献堂洪献章洪献郎洪献州洪秀月黃鸛丞黃志賢黄順安黃白蘭李玉女陳怡潔陳冠學吳正祺吳昀蓁廖美卿廖美華廖美芳廖瑞準廖婉苓林國華林國泰蕭秀燕洪欣怡洪雅惠洪雅琳許楊敏許傖茗許文裕許淑卿許美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吳老有(民前00年0月0日生,民國32年8月4日亡,地址:台中州北斗郡田尾庄田尾四百五拾番地)為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所有權人,應有部份均為1/108,彰化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登記次序均為0005,其所登記之統一編號應塗銷,地址更正為台中州北斗郡田尾庄田尾四百五拾番地。
被告周輝珠、吳瑋洲、吳奇穎、吳弘郎、吳東諺、吳姍樺、吳楚揚、曹鈞智、曹登皓、曹淑芬、吳麗純、吳麗俐應就被繼承人吳老有所遺座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應有部份(權利範圍1/108);及同段621地號土地應有部份(權利範圍1/108),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王來有應就被繼承人王金木所遺第一項所示二筆地號土地應有部份(權利範圍均為1/108),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鄭家雄、鄭儷君、鄭綉文、鄭霞、鄭永國、鄭永權、鄭美侖、鄭麗速、葉晉銘、葉家誠、葉允傑、葉佳怡、鄭雅方、江旻燃、江宛蓉、江聖憲、江聖德、張林阿對、李鳳嬌、林武雄應就被繼承人陳成所遺第一項所示二筆地號土地應有部份(權利範圍均為1/108),辦理繼承登記。被告吳正隆、吳國賓、吳武錕、吳麗娜、鄭邱月娥、鄭宇翔、鄭燕清、鄭燕玲、鄭淑惠、鄭勝庭、鄭勝益、鄭素蘭、鄭素雲應就被繼承人吳枝來所遺第一項所示二筆地號土地應有部份(權利範圍均為1/108),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周聰一、柯周釵、陳文龍、陳柏宇、陳柏翰、陳佩婷、陳姵蓉、周雯藝、周翠英應就被繼承人周陳素琴所遺第一項所示二筆地號土地應有部份(權利範圍均為公同共有1/108),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黃天舜、黃劉秀月、黃家昌、黃家祥、黃劉翠香、黃健銘、黃佳玲、黃慶隆、莊坤祐、莊易容、莊阿秀、莊秀鳳、莊秀玉、莊阿勉、莊阿有、余永珍、余永春、胡央聯、胡聰榮、胡央志、胡麗美、胡麗琴、林國華、林國泰應就被繼承人黃西金所遺第一項所示二筆地號土地應有部份(權利範圍均為1/108),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黃萬國、黃仁居、黃仁義、黃仁政、陳慶文、陳慶倫、陳佩蘭、陳惠蘭應就被繼承人黃環所遺第一項所示二筆地號土地應有部份(權利範圍均為1/108),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蘇雪鳳、洪詹職、蘇献堂、洪献章、洪献郎、洪献州、洪秀月、蕭秀燕、洪欣怡、洪雅惠、洪雅琳、洪玉山、洪文平、洪麗美、洪麗姿、洪秋雄、胡瀛溶、胡金塔、胡國樺、胡秀美、胡韶文、胡秀珍、廖美卿、廖美華、廖美芳、廖瑞準、廖婉苓、陳文正、陳瑞昌、陳瑞瑛、洪謝宰應就被繼承人蘇杰所遺所遺第一項所示二筆地號土地應有部份(權利範圍均為1/108),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蔡村田、蔡秋科、蔡秋政、蔡淑芬、蔡曹明玉、蔡惠亘、蔡健昕、蔡瑞裕、吳民地、江吳秀枝、吳銘珠、吳秀春、吳秀華、蔡楊芙蓉、蔡志強、蔡佳真、蔡許川媚、蔡耀德、蔡政聰、蔡勝霖、蔡簦鍵、蔡阿日、黃鸛丞、黃志賢、黃順安、黃白蘭、蔡葡萄、蔡莊于、蔡志旺、蔡志村、蔡孟妤、蔡美燕、蔡三勇、蔡愛、朱寶玉、蔡坤霖、蔡佩芩、蔡祐展、蔡鴛鴦、劉採雲、劉有利、劉倉郕、劉水鳳、汪春木、汪廷璋、汪正雄、繆汪金英、汪美惠、李柏霆、張李梅月、黃李秀琴、李秀枝、李素美應就被繼承人蔡搖所遺第一項所示二筆地號土地應有部份(權利範圍均為1/108),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楊黃淑貞、葉宜臻、黃裕文、黃琬棋、黃水桞、蔡春豊、蔡春德、江蔡涼、林蔡芙蓉、蔡秀春、蔡秀蘭、顏國壽、顏國盛、顏國忠、顏滿、張黃綴應就被繼承人黃萬來所遺所遺第一項所示二筆地號土地應有部份(權利範圍均為1/108),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林蘇阿免、謝永基、謝永山、謝火城、謝家鈞、謝冠瑜、謝寶釧、黃玉郎即黃錫煌之遺產管理人、王妙姍、黃羽萱、黃俊浩、陳惠娟、陳仙合、李玉女、陳怡潔、陳冠學應就被繼承人蘇報所遺所遺第一項所示二筆地號土地應有部份(權利範圍均為1/108),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許陳專、許木瓜、許錦桐、許睿村、許峻崑、許文忠、許志堅、許墩、許錦永、許永深應就被繼承人許能所遺第一項所示二筆地號土地應有部份(權利範圍均為1/108),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許呂伸、許楊敏、許傖茗、許文裕、許淑卿、許美秀、許木生、許木勳、許木碧、許碧霞、許碧純、許世榮、許招美、陳許秀錦、許鳳嬌、李許扁、許麵應就被繼承人許海所遺第一項所示二筆地號土地應有部份(權利範圍均為1/108),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張瑞銘、宇張寶琴、張寶卿、張素杏、張素香、張素蓮、張淑女、張春益、張瑞安、吳張素慎、張民雄、陳張秀蘭應就被繼承人張德招所遺第一項所示二筆地號土地應有部份(權利範圍均為1/108),辦理繼承登記。被告李陳却、陳蘇寶色、陳明男、陳玉芬、陳玉娟、陳玉苹、陳界源、陳界三、陳和金、吳陳碧雲應就被繼承人陳雨所遺第一項所示二筆地號土地應有部份(權利範圍均為1/108),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陳振昌、陳暘、陳美智、陳鴻模、陳有昇、林陳莉莉、陳彩雲、謝素爵、陳榮隆、陳緞和、謝陳月花、謝陳氷、陳吳百代、江建華、江懿麗應就被繼承人陳得所遺第一項所示二筆地號土地應有部份(權利範圍均為1/108),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楊基聰、楊麒宸、吳正祺、吳昀蓁應就被繼承人楊詹香美所遺第一項所示二筆地號土地應有部份(權利範圍均為1/108),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 ○號、面積2275平方公尺土地,及同段621 地號、面積2193平方公尺土地等二筆土地,分割如附圖即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105年11月18日(收件日期105年11月4 日)北土測字第1708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及附表三各分得人、分配位置、面積及備註欄所示。
兩造分別依附表四各共有人相互找補配賦表所示金額互為補償。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分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基礎事實同一者,或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5款定有明文。又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 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及同段621地號土地二筆土地(下合稱系爭二筆土地),原列詹啟波、王金木、陳成、吳枝來、吳老有、陳西輝、黃西金、黃環、蘇杰、蔡搖、黃萬來、蘇報、許能、許海、張德招、陳雨、陳得、詹金象、詹金池、詹金標、董秀玫、黃勝郎、黃勝雄、黃聖得、詹敦凱、詹昆衛、詹志彬等人為被告,,嗣於訴訟進行中查知土地之原共有人王金木已於民國(下同)35年8 月12日歿,其繼承人為王來有;原共有人陳成於32年2 月21日歿,其繼承人為鄭家雄、鄭儷君、鄭綉文、鄭霞、鄭永國、鄭永權、鄭美侖、鄭麗速、葉晉銘、葉家誠、葉允傑、葉佳怡、鄭雅方、江鐘輝、江旻燃、江宛蓉、江聖憲、江聖德、張林阿對、李鳳嬌、林武雄等人;原共有人吳枝來於57年12月19日歿,其繼承人為鄭邱月娥、鄭宇翔、鄭燕清、鄭燕玲、鄭淑惠、鄭勝庭、鄭勝益、鄭素蘭、鄭素雲、吳正隆、吳國賓、吳武錕、吳麗娜、吳林續等人;原共有人陳西輝於64年10月9 日歿,其繼承人為陳蔡碧珠、陳維禎、陳維潦、陳維澤、陳勵欽、陳麗絲、陳蔡美蘭、陳炳仲、陳毅鴻、陳麗雅、陳麗清、陳香君、劉陳碧連、陳弘熙、陳淑芬、陳淑芳、陳廖金鑾、周陳素琴、楊陳碧玉等;原共有人黃西金於25年
5 月28日歿,其繼承人為黃天舜、黃劉秀月、黃家昌、黃家祥、黃劉翠香、黃健銘、黃佳玲、黃慶隆、余永珍、余永春、胡央聯、胡聰榮、胡央志、胡麗美、胡麗琴、莊黃葉、林黃數禎;原共有人蘇杰於25年9月5日歿,其繼承人為蘇雪鳳、洪秋雄、洪謝宰、洪玉山、洪文平、洪麗美、洪麗姿、胡瀛溶、胡金塔、胡國樺、胡秀美、胡韶文、胡秀珍、廖洪吻、陳洪蔥、洪朝轉;原共有人蔡搖於40年3 月24日歿,其繼承人為蔡村田、蔡秋科、蔡秋政、蔡淑芬、蔡曹明玉、蔡惠亘、蔡健昕、蔡瑞裕、蔡勝霖、蔡簦鍵、蔡阿日、蔡葡萄、蔡莊于、蔡志旺、蔡志村、蔡孟妤、蔡美燕、蔡三勇、蔡愛、朱寶玉、蔡坤霖、蔡佩芩、蔡祐展、蔡鴛鴦、劉採雲、劉有利、劉倉郕、劉水鳳、汪春木、汪廷璋、汪正雄、繆汪金英、汪美惠、李柏霆、張李梅月、黃李秀琴、李秀枝、李素美、吳蔡水雲、蔡慶祥、蔡村林、黃蔡招治;原共有人黃萬來於29年6月6日歿,其繼承人為楊黃淑貞、葉宜臻、黃裕文、黃琬棋、黃水桞、蔡春豊、蔡春德、江蔡涼、林蔡芙蓉、蔡秀春、蔡秀蘭、顏國壽、顏國盛、顏國忠、顏滿、張黃綴;原共有人蘇報於55年1 月10日歿,其繼承人為林蘇阿免、謝蘇玉、陳茂生、陳柏勳、陳惠娟、陳仙合、李玉女、黃錫源、黃錫煌、黃錫裕;原共有人許能於25年5 月29日歿,其繼承人為許陳專、許木瓜、許錦桐、許志堅、許墩、許錦永、許永深、許錦城;原共有人許海於51年11月15日歿,其繼承人為許呂伸、許木生、許木勳、許木碧、許碧霞、許碧純、許世榮、許招美、陳許秀錦、許鳳嬌、李許扁、許麵、許榮茂;原共有人張德招於30年9 月14日歿,其繼承人為張瑞銘、宇張寶琴、張寶卿、張素杏、張素香、張素蓮、張淑女、張民雄、陳張秀蘭、張春益、張瑞安、吳張素慎;原共有人陳雨於33年4 月23日歿,其繼承人為李陳却、陳蘇寶色、陳明男、陳玉芬、陳玉娟、陳玉苹、陳界源、陳界三、陳和金、吳陳碧雲;原共有人陳得於79年1 月10日歿,其繼承人為陳鴻模、陳有昇、林陳莉莉、陳彩雲、謝素爵、陳榮隆、陳緞和、謝陳月花、謝陳氷、陳吳百代、陳振昌、陳暘、陳美智、江陳潘;原共有人詹金標於80年10月23日歿,其繼承人為陳秀緞、詹金象、詹金池、詹昆衛、詹佳諭、詹雅如、詹昆翰、詹鎮瑋、詹雅婷、楊詹香美;原共有人黃環於46年
6 月10日歿,其繼承人為黃萬國、黃陳春花、黃仁居、黃仁義、黃仁政、陳慶倫、陳佩蘭、陳惠蘭、陳慶文等;原共有人吳老有於32年8月4日歿,其繼承人為吳瑋洲、吳奇頴、周輝珠、吳弘郎、吳東諺、吳姍樺、吳楚揚、曹鈞智、曹登皓、曹淑芬、吳麗純、吳麗俐等,乃具狀追加前開繼承人等為被告。又原告起訴時原僅聲明請求分割共有土地,嗣於107年6月11日具狀追加聲明:「確認吳老有(民前00年0 月0日生,民國32年8月4日亡,地址:台中州北斗郡田尾庄田尾四百五拾番地)為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所有權人」(見卷六第238 頁以下)。經核原告所為前開追加被告及請求應判決事項之聲明,係基於請求裁判分割共有土地之同一基礎事實,且其追加被告合於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之規定,自屬合法,均應准許。
二、次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條、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且觀諸前揭法文,須繼承人始得聲明承受訴訟(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57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追加被告之情形,業如上述,然查其中被告江鐘輝於訴訟繫屬中之105 年10月27日歿,其繼承人為江聖憲、江聖德、江旻燃、江宛蓉(見卷六第40頁);被告吳林續於109年3 月24日歿,其繼承人為吳正隆、吳國賓、吳武錕、吳麗娜(見卷八第186 頁);被告陳廖金鑾於108年6月29日歿,其繼承人為陳弘熙、陳淑芬、陳淑芳(見卷八第17頁);被告周陳素琴於108年4月28日歿,其繼承人為周聰一、柯周釵、陳文龍、陳柏宇、陳柏翰、陳佩婷、陳姵蓉、周雯藝、周翠英(見卷七第232、231頁);被告林黃數禎於107年7月15日歿,其繼承人為林國華、林國泰(見卷八第179 頁);被告莊黃葉於108年4月22日歿,其繼承人為莊坤祐、莊易容、莊阿秀、莊秀鳳、莊秀玉、莊阿勉、莊阿有(見卷七第246頁);被告廖洪吻於108 年12月23日歿,其繼承人為廖美卿、廖美華、廖美芳、廖瑞準、廖婉苓(見卷八第112 頁);被告陳洪蔥於107年6月30日歿,其繼承人為陳文正、陳瑞昌、陳瑞瑛(見卷七第190頁);被告洪朝轉於107年4 月24日歿,其繼承人為洪詹職、蘇献堂、洪献章、洪献郎、洪献州、洪秀月(見卷八第25頁);被告洪献立於108 年12月21日歿,其繼承人為蕭秀燕、洪欣怡、洪雅惠、洪雅琳(見卷八第219頁);被告吳蔡水雲於104年8月1日歿,其繼承人為吳民地、江吳秀枝、吳銘珠、吳秀春、吳秀華(見卷七第206頁);被告蔡慶祥於105年9 月8日歿,其繼承人為蔡楊芙蓉、蔡志強、蔡佳真(見卷六第213、242頁、卷八第56頁);被告蔡村林於107年3 月4日歿,其繼承人為蔡許川媚、蔡耀德、蔡政聰(見卷七第196頁);被告黃蔡招治於108年8月5日歿,其繼承人為黃鸛丞、黃志賢、黃順安、黃白蘭(見卷八第74頁);被告謝蘇玉於105年3月20日歿,其繼承人為謝永基、謝永山、謝火城、謝家鈞、謝冠瑜、謝寶釧(見卷五第60頁);被告陳清雄於105年3月31日歿,其繼承人為陳茂生,嗣陳茂生於000年0 月0日歿,其繼承人為陳柏勳、陳仙合、陳惠娟(見卷五第16頁),被告陳柏勳於107年6 月5日歿,其繼承人為李玉女、陳冠學、陳怡潔(見卷八第50頁);被告黃錫煌於106年12月30日歿,因無繼承人經本院於108年11月13日選任黃玉郎地政士為遺產管理人(見卷八第66頁);被告黃錫裕於106年6月15日歿,其繼承人為王妙珊、黃俊浩、黃羽萱(見卷八第43頁);被告許錦城於104年8月11日歿,其繼承人為許睿村、許峻崑、許文忠(見卷四第58頁);被告許榮茂於109年5月23日歿,其繼承人為許楊敏、許傖茗、許文裕、許淑卿、許美秀(見卷八第209 頁);被告張陳玉秀於108年2 月2日歿,其繼承人為張春益、張瑞安、吳張素慎(見卷八第170頁);被告江陳潘於106年1月4日歿,其繼承人為江建華、江懿麗(見卷六第49頁);被告楊詹香美於106年3月22日歿,其繼承人為楊正行、楊基聰、楊麒宸、楊翠琪(見卷六第204頁),嗣楊正行於107年8 月24日歿,由楊基聰、楊麒宸、楊翠琪繼承(見卷七第85頁),復楊翠琪於108年9月25日亦歿,其繼承人為吳正祺、吳昀蓁(見卷八第87頁);被告黃陳春花於109年8月24日歿,其繼承人為黃仁居、黃仁義、黃仁政(見卷九第18頁)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含除戶及現戶部分)、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稽,堪信屬實。茲據原告具狀聲請命前開繼承人等承受訴訟,核與前開規定相符,亦應准許。
三、又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 條定有明文。
且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固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但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裁判意旨參照)。是當事人主張之共有物分割方法,僅供法院參考,縱為分割方案之變更或追加,亦僅屬補充或更正事實上之陳述,而非訴之變更或追加。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土地,並數度變更其分割方法之聲明,核其內容,均係關於同一共有土地分割方法主張之更異,屬不變更訴訟標的而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被告除吳弘郎到庭外,其餘被告等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或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陳述,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緣坐落彰化縣○○鄉○○段○○○ ○號、面積2275平方公尺土地,及同段621 地號、面積2193平方公尺土地等二筆地號土地(即系爭二筆土地,詳如附表一),為兩造所共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詳如附表二所示。因未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或依法令規定、契約約定不能分割之情形,惟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訴請裁判分割。並聲明:如主文。
二、被告方面:㈠被告楊黃淑貞、張黃綴:同意分割;系爭土地共有人數眾多,以變價方式分割為宜。
㈡被告蔡三勇、劉倉郕:同意分割,不同意變價分割。
㈢被告蔡村田、張民雄、陳吳百代:對分割沒有意見,希望保留土地公廟部分。
㈣被告黃佳玲、陳蔡美蘭、陳毅鴻、陳麗清、陳香君、蔡宜臻
、陳鴻模、陳秀緞、劉水鳳、汪廷璋、周輝珠、吳弘郎、吳麗純、汪春木:對分割沒有意見。
㈤被告詹啟波、詹志彬:同意原告方案及找補;同意保留系爭
620 地號土地上土地公廟及社區活動中心,無條件使用至遷移為止(見卷五第319頁)。
㈥其餘被告等經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之性質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依法自須以全體共有人為當事人始適格。查:
⒈系爭地號土地謄本記載登記次序0005之共有人姓名為「吳老
有」,惟所記載之統一編號「Z000000000」及住址「雲林縣斗六市○○里○鄰○○路○○○號」卻係「陳老有」之個人資料,則系爭土地登記次序0005之共有人究竟係陳老有或吳老有,即非無疑。
⒉經本院傳訊陳老有之繼承人及吳老有之繼承人到庭,依其等
證述內容雖未能明確說明系爭土地之共有人究竟係陳老有或吳老有。惟查北斗地政事務所函覆資料(外放),系爭土地係於昭和7年(即民國21年)6月29日由詹順賢移轉土地所有權予陳成、吳枝來、「吳老有」、陳西輝、黃西金等人(見函覆資料第129頁),嗣後歷經36年、56年土地總登記,共有人均維持登記為「吳老有」,地址則為「田尾鄉田尾村595號」,未登載身分證統一編號(見函覆資料第119、103、93頁),迄至80年重劃時,土地謄本上加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住址則改為「雲林縣○○市○○里○鄰○○路○○○號」(見函覆資料第80頁)。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係於21年間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斯時吳老有年約52歲(民前00年生),而陳老有則年僅13歲(民國8年生),揆之常情,以吳老有依其年齡較有可能具有足夠資力購買系爭土地;佐以其餘共有人之年齡與吳老有伯仲之間,與陳老有則顯有落差,衡情陳老有當無可能與其他共有人共同出資購買系爭土地。
⒊況依證人陳月嬌證述伊不知道父親有沒有在田尾擁有土地,
伊曾問過表哥父親是否有土地,表哥表示父親沒有土地,陳老有從田尾搬到斗六,斗六的房子是租的等語(見卷六第182頁背面、183頁),惟若陳老有於年幼時已具資力於田尾購買系爭土地,渠何必搬遷至斗六向他人租屋?再以證人陳月嬌與陳老有份屬至親,依國人重視土地之常態,陳老有豈可對子女隻字未提渠於田尾尚有土地產業若干之理,顯違常情,足認陳老有應非系爭土地登記次序0005序號之共有人。
⒋反觀吳老有之繼承人吳弘郎居住於與田尾村毗鄰之豐田村,
距離田尾鄉土地公廟僅約2、3百公尺,住址與其餘共有人王金木、陳成、吳枝來等住址相近,而依其證述伊不知道陳成、詹順賢等人,但知道土地公廟旁有一間雜貨店姓詹等語(見卷六第183頁背面),亦與系爭土地主要由詹姓共有人所使用之情形大致相符,堪可採信,足認系爭土地登記次序0005之共有人應以證人吳弘郎之先祖「吳老有」較有可能。
是系爭二筆土地登記謄本上登記次序0005部分記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及住址「雲林縣○○市○○里○鄰○○路○○○號」屬誤載,應堪認定。
⒌從而,原告訴請確認本件系爭二筆土地登記次序0005之共有
人為「吳老有,民前00年0月0日生,民國32年8月4日亡,地址為台中州北斗郡田尾庄田尾四百五拾番地」,並訴請塗銷系爭土地謄本登記次序0005部分「統一編號:Z000000000」及「住址:雲林縣○○市○○里○鄰○○路○○○號」之記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㈡次按因繼承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
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 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交換,自屬處分行為,以各共有人之處分權存在為前提,故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參與分割之當事人以全體共有人為限,而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應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者為準。倘共有人中有於分割前死亡者,其繼承人因繼承,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惟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則在辦畢繼承登記前,其繼承人仍不得以共有人身分參與共有物之分割,但為求訴訟經濟起見,可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1134號判例意旨參照)。查:
⒈系爭二筆土地之原共有人王金木已於起訴前之35年8月12日
歿,其就系爭二筆土地應有部分(權利範圍均為1/108),依法應由附表六編號1所示之被告繼承;⒉原共有人陳成已於起訴前之32年2月21日歿,其就系爭二筆
土地應有部分(權利範圍均為1/108),依法應由附表六編號2所示之被告等繼承;⒊原共有人吳枝來已於起訴前之57年12月19日歿,其就系爭二
筆土地應有部分(權利範圍均為1/108),依法應由附表六編號3所示之被告等繼承;⒋原共有人吳老有已於起訴前之32年8月4日歿,其就系爭二筆
土地之應有部分(權利範圍均為1/108),依法應由附表六編號4所示之被告等繼承;⒌原共有人周陳素琴已於108年4月28日歿,其就系爭二筆土地
應有部分(權利範圍均為公同共有1/108),依法應由附表六編號5所示之被告等繼承;⒍原共有人黃西金已於起訴前之25年5月28日歿,其就系爭二
筆土地應有部分(權利範圍均為1/108),依法應由附表六編號6所示之被告等繼承;⒎原共有人黃環已於起訴前之46年6月10日歿,其就系爭二筆
土地應有部分(權利範圍均為1/108),依法應由附表六編號7所示之被告等繼承;⒏原共有人蘇杰已於起訴前之25年9月5日歿,其就系爭二筆土
地應有部分(權利範圍均為1/108),依法應由附表六編號8所示之被告等繼承;⒐原共有人蔡搖已於起訴前之40年3月24日歿,其就系爭二筆
土地應有部分(權利範圍均為1/108),依法應由附表六編號9所示之被告等繼承;⒑原共有人黃萬來已於起訴前之29年6月6日歿,其就系爭二筆
土地應有部分(權利範圍均為1/108),依法應由附表六編號10所示之被告等繼承;⒒原共有人蘇報已於起訴前之55年1月10日歿,其就系爭二筆
土地應有部分(權利範圍均為1/108),依法應由附表六編號11所示之被告等繼承;⒓原共有人許能已於起訴前之25年5月29日歿,其就系爭二筆
土地應有部分(權利範圍均為1/108),依法應由附表六編號12所示之被告等繼承;⒔原共有人許海已於起訴前之51年11月15日歿,其就系爭二筆
土地應有部分(權利範圍均為1/108),依法應由附表六編號13所示之被告等繼承;⒕原共有人張德招已於起訴前之30年9月14日歿,其就系爭二
筆土地應有部分(權利範圍均為1/108),依法應由附表六編號14所示之被告等繼承;⒖原共有人陳雨已於起訴前之33年4月23日歿,其就系爭二筆
土地應有部分(權利範圍均為1/108),依法應由附表六編號15所示之被告等繼承;⒗原共有人陳得已於起訴前之79年1月10日歿,其就系爭二筆
土地應有部分(權利範圍均為1/108),依法應由附表六編號16所示之被告等繼承;原共有人楊詹香美已於106年3月22日歿,其就系爭二筆土地⒘應有部分(權利範圍均為公同共有1/108),依法應由附表
六編號17所示之被告等繼承;⒙惟上開繼承人等迄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尚未就系爭二筆
土地辦理繼承登記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堪信屬實。是原告依首揭規定,於系爭二筆土地分割之處分行為前,請求前開被告等分別就渠等之被繼承人等所遺之系爭二筆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並無不合,且符合訴訟經濟,自應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至第十八項所示。
㈢又按共有物除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共有人間契約訂
有不分割之期限者外,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再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共有人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原物分配或變價分配之,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規定甚明。本件原告主張系爭二筆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各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應有部分詳如附表二所示;兩造就系爭土地並未訂有不分割之特約,而依物之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惟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及系爭二筆土地共有人大致相同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等件在卷可稽,並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屬實,是原告依前開規定,訴請裁判分割系爭二筆土地,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㈣再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
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4條第4項亦有明文。再按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分割後之經濟效用、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724 號、93年度臺上字第1797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土地使用現況、各共有人之意願、分割後土地有無適宜之對外聯絡道路,及各共有人就各分得部分能否適當利用,是否符合公平原則等因素為通盤考量,以定一適當、公允的分割方法。經查:
⒈系爭二筆土地位於彰化縣田尾鄉,整體形狀呈南北向長方形
,雙面臨路,東側為光復路四段112巷,西側為同路段116巷,南側則面○○○鄉○○路○段;使用現況為系爭621地號土地北側有共有人詹金池、詹勝勳使用之住宅坐落,南側則為共有人詹志彬、詹啟波所有工廠及住宅;系爭620地號土地大部分為被告詹啟波所占用,南側臨路部分則有土地公廟及社區活動中心等情,業經本院於105年8月11日會同兩造及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人員至現場履勘測量,有勘驗筆錄、現場簡圖,及北斗地政事務所依測量成果製作現況圖即該所105年8月23日北土測字第1235號土地複丈成果圖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四第211頁至第234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屬實。
⒉本院審酌原告提出如附圖所示分割方案(即北斗地政事務所
105年11月18日北土測字第1708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見本院卷五第82頁,下稱原告方案),大致上係依據土地使用現況規劃,使系爭621地號土地北側編號E坵塊分歸被告詹金池等取得、編號F坵塊由詹勝勳取得、編號G坵塊由詹敦凱取得,南側則由詹志彬、詹啟波取得,土地中間留設編號H1部分作為私設巷道,由分得人各依比例共有並藉由該通道出入;系爭620地號土地則大部分由被告詹啟波取得,僅西南側編號A1坵塊由其餘共有人取得,被告詹啟波出並具同意書表明同意保留現況土地公廟及承諾社區活動中心無條件使用至遷移為止(見本院卷五第319頁),如此規劃可延續系爭土地使用現況,避免因共有人人數眾多,多數共有人持分比例甚微,致土地細分,徒然造成畸零地而有損經濟價值;併審酌原告方案各坵塊形狀均方正,分割線均筆直,保留編號H1、H坵塊作為通道得聯絡至光復路四段並由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各坵塊均有適當通道得對外出入及通行,日後交通並無困難,堪認原告方案各坵塊未來使用規劃並無不利或不便,且無獨厚一人或有害經濟效用之情形;佐以到庭被告等均表明對原告方案並無異見。依此,足認原告方案對各共有人並無明顯不利,且符合地上物使用現況及利益均衡,應屬妥適。
㈤從而,本院權衡利弊,考量共有人日後出入使用之方便性及
最大經濟利用效益,應使各共有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均得有對外聯絡之通路,以免造成袋地現象致紛爭再燃,自有保留部分土地供作道路通行之必要,併斟酌原告方案之分割線均筆直,各坵塊形狀尚稱方正,可發揮土地經濟價值,且無明顯不利之情形;兼衡共有物之性質、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經濟效用及各共有人現占用位置、交通等各項因素,認就系爭二筆土地依附圖所示方案分割,尚屬公允、適當而可採,爰判決如主文第十九項所示。
四、復按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除應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及共有物之性質外,尚應斟酌共有物之價格,倘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或所受分配之不動產,其價格不相當時,法院非不得命以金錢補償之(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831號、57年台上字第2117號判例意旨參照)。查:
㈠系爭二筆土地依附圖方案分割結果,有各共有人分得部分價
值有差異之情形,即屬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分配,則依前揭規定,當以金錢補償之。惟系爭土地經分割後,各宗土地條件及價值並非相同,而有鑑價之必要。
㈡經本院囑託鼎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就附圖方案鑑價,經鑑
定完畢並檢送該所案號鼎(法)0000000-0號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到院(下稱鼎諭估價報告書),其上載明本次估價作業就系爭621地號土地部分係採取市場比較法建立標準宗地,依推演標準宗地情景下市場價格,再考量鄰接地區對地價影響,及市場開發分析法以市場交易案例為基準,就勘估標的基地物理為最適基地配置,推演勘估標的土地權利分割前的地價總額,及推演勘估標的土地分割後各宗土地價格;至於系爭620地號土地則採市場比較法及評分法為估價方法,推演依估價目的適當價格,據以推算各共有人於分割後實際受分配取得之各坵塊土地價值,並整理出附表四系爭土地各共有人間相互找補金額明細表,有鼎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報告書在卷可稽。
㈢經核與系爭土地之通常利用方法,及主管機關依不動產估價
師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訂定之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並無違背,且該估價師領有不動產估價師證照,具不動產鑑價之專業,與兩造無利害關係,其鑑定方法已屬客觀公正,且就影響價格因素之擇定及加權調整幅度,亦無違反經驗法則或顯然錯誤之情事,因認前開鼎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出具之估價報告,當屬可採。依此,爰依民法第824條第3項規定,以鼎諭估價報告據以定各共有人應補償及受補償之金額如附表四,並判決如主文第二十項所示。
五、綜上所述,經本院綜合考量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使用現況、各共有人對於系爭土地之生活、情感依附關係、土地應永續經營之原則,並審酌系爭土地之地形、使用地類別、使用分區、將來實際使用暨市場交易之可能性與價值、道路聯絡情形、分割前後之土地格局方整性、各共有人間利益平衡,及共有物之經濟效用得於分割後達效益最大化等節,認系爭土地應按如附圖所示方法分割,並按如附表四所示金額找補,較為公平合理,俾利兩造。
六、末按分割共有物之訴,本質上屬無訟爭性之非訟事件,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且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可由法院自由裁量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則本件縱准原告分割共有物之請求,並採行原告方案分割,然因分割共有物之訴,係以請求分割共有物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當事人所提出之分割方法,僅係供法院之參考,其分割方法,對於各共有人而言,並無勝負之問題,當事人提出其認為適當之分割方法,應認屬防禦其權利所必要,故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自應由兩造各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較為合理,爰就訴訟費用負擔判決如主文第二十一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舉證,經審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80條之1、第85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魏嘉信附表一:
┌──┬────────────────┬───────────┬─────┬────────┐│編號│ 坐 落 │ 使用分區及類別 │面積(㎡) │105年1月公告現值││ │ │ │ │ (新台幣元) │├──┼────────────────┼───────────┼─────┼────────┤│ 1 │ 彰化縣○○鄉○○段○○○○號土地 │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 2275 │ 2,500元/㎡ │├──┼────────────────┼───────────┼─────┼────────┤│ 2 │ 彰化縣○○鄉○○段○○○○號土地 │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 2193 │ 5,400元/㎡ │└──┴────────────────┴───────────┴─────┴────────┘附表二:應有部分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 │├──┬──────┬─────────────┬─────┬───────┤│ │ │ 應 有 部 分 比 例 │ 訴訟費用 │ ││編號│ 共有人姓名 ├──────┬──────┤ 負擔比例 │ 備 註 ││ │ │ 620地號 │ 621地號 │ │ │├──┼──────┼──────┼──────┼─────┼───────┤│ 1 │ 詹啟波 │ 1747/2376 │ 330/2160 │ 34.18% │ │├──┼──────┼──────┼──────┼─────┼───────┤│ 2 │ 王來有 │ 1/108 │ 1/108 │ 0.93% │王金木之繼承人│├──┼──────┼──────┼──────┼─────┼───────┤│ │ 鄭家雄、 │ │ │ │ ││ │ 鄭儷君、 │ │ │ │ ││ │ 鄭綉文、 │ │ │ │ ││ │ 鄭霞、 │ │ │ │ ││ │ 鄭永國、 │ │ │ │ ││ 3 │ 鄭永權、 │ 公同共有 │ 公同共有 │ 連帶負擔 │陳成之繼承人 ││ │ 鄭美侖、 │ 1/108 │ 1/108 │ 0.93% │ ││ │ 鄭麗速、 │ │ │ │ ││ │ 葉晉銘、 │ │ │ │ ││ │ 葉家誠、 │ │ │ │ ││ │ 葉允傑、 │ │ │ │ ││ │ 葉佳怡、 │ │ │ │ ││ │ 鄭雅方、 │ │ │ │ ││ │ 江旻燃、 │ │ │ │ ││ │ 江宛蓉、 │ │ │ │ ││ │ 江聖憲、 │ │ │ │ ││ │ 江聖德、 │ │ │ │ ││ │ 張林阿對、 │ │ │ │ ││ │ 李鳳嬌、 │ │ │ │ ││ │ 林武雄 │ │ │ │ │├──┼──────┼──────┼──────┼─────┼───────┤│ │ 鄭邱月娥、 │ │ │ │ ││ │ 鄭宇翔、 │ │ │ │ ││ │ 鄭燕清、 │ │ │ │ ││ │ 鄭燕玲、 │ │ │ │ ││ │ 鄭淑惠、 │ │ │ │ ││ │ 鄭勝庭、 │ │ │ │ ││ │ 鄭勝益、 │ │ │ │ ││ 4 │ 鄭素蘭、 │ 公同共有 │ 公同共有 │ 連帶負擔 │吳枝來之繼承人││ │ 鄭素雲、 │ 1/108 │ 1/108 │ 0.93% │ ││ │ 吳正隆、 │ │ │ │ ││ │ 吳國賓、 │ │ │ │ ││ │ 吳武錕、 │ │ │ │ ││ │ 吳麗娜 │ │ │ │ │├──┼──────┼──────┼──────┼─────┼───────┤│ │ 吳瑋洲、 │ │ │ │ ││ │ 吳奇頴、 │ │ │ │ ││ │ 周輝珠、 │ │ │ │ ││ │ 吳弘郎、 │ │ │ │ ││ │ 吳東諺、 │ │ │ │ ││ 5 │ 吳姍樺、 │ 公同共有 │ 公同共有 │ 連帶負擔 │吳老有之繼承人││ │ 吳楚揚、 │ 1/108 │ 1/108 │ 0.93% │ ││ │ 曹鈞智、 │ │ │ │ ││ │ 曹登皓、 │ │ │ │ ││ │ 曹淑芬、 │ │ │ │ ││ │ 吳麗純、 │ │ │ │ ││ │ 吳麗俐、 │ │ │ │ │├──┼──────┼──────┼──────┼─────┼───────┤│ │ 陳蔡碧珠 │ │ │ │ ││ ├──────┤ │ │ │ ││ │ 陳維禎 │ │ │ │ ││ ├──────┤ │ │ │ ││ │ 陳維潦 │ │ │ │ ││ ├──────┤ │ │ │ ││ │ 陳維澤 │ │ │ │ ││ ├──────┤ │ │ │ ││ │ 陳勵欽 │ │ │ │ ││ ├──────┤ │ │ │ ││ │ 陳麗絲 │ │ │ │ ││ ├──────┤ │ │ │ ││ │ 陳蔡美蘭 │ │ │ │ ││ ├──────┤ │ │ │ ││ │ 陳炳仲 │ │ │ │ ││ 6 ├──────┤ 公同共有 │ 公同共有 │ 連帶負擔 │陳西輝之繼承人││ │ 陳毅鴻 │ 1/108 │ 1/108 │ 0.93% │ ││ ├──────┤ │ │ │ ││ │ 陳麗雅 │ │ │ │ ││ ├──────┤ │ │ │ ││ │ 陳麗清 │ │ │ │ ││ ├──────┤ │ │ │ ││ │ 陳香君 │ │ │ │ ││ ├──────┤ │ │ │ ││ │ 劉陳碧連 │ │ │ │ ││ ├──────┤ │ │ │ ││ │ 楊陳碧玉 │ │ │ │ ││ ├──────┤ │ │ │ ││ │ 陳弘熙 │ │ │ │ ││ ├──────┤ │ │ │ ││ │ 陳淑芬 │ │ │ │ ││ ├──────┤ │ │ │ ││ │ 陳淑芳 │ │ │ │ ││ ├──────┤ │ │ │ ││ │ 周聰一、 │ │ │ │ ││ │ 柯周釵、 │ │ │ │ ││ │ 陳文龍、 │ │ │ │ ││ │ 陳柏宇、 │ │ │ │ ││ │ 陳柏翰、 │ │ │ │ ││ │ 陳佩婷、 │ │ │ │ ││ │ 陳姵蓉、 │ │ │ │ ││ │ 周雯藝、 │ │ │ │ ││ │ 周翠英 │ │ │ │ │├──┼──────┼──────┼──────┼─────┼───────┤│ │ 黃天舜、 │ │ │ │ ││ │ 黃劉秀月、 │ │ │ │ ││ │ 黃家昌、 │ │ │ │ ││ │ 黃家祥、 │ │ │ │ ││ │ 黃劉翠香、 │ │ │ │ ││ │ 黃健銘、 │ │ │ │ ││ │ 黃佳玲、 │ │ │ │ ││ │ 黃慶隆、 │ │ │ │ ││ │ 余永珍、 │ │ │ │ ││ │ 余永春、 │ │ │ │ ││ │ 胡央聯、 │ │ │ │ ││ 7 │ 胡聰榮、 │ 公同共有 │ 公同共有 │ 連帶負擔 │黃西金之繼承人││ │ 胡央志、 │ 1/108 │ 1/108 │ 0.93% │ ││ │ 胡麗美、 │ │ │ │ ││ │ 胡麗琴、 │ │ │ │ ││ │ 林國華、 │ │ │ │ ││ │ 林國泰、 │ │ │ │ ││ │ 莊坤祐、 │ │ │ │ ││ │ 莊易容、 │ │ │ │ ││ │ 莊阿秀、 │ │ │ │ ││ │ 莊秀鳳、 │ │ │ │ ││ │ 莊秀玉、 │ │ │ │ ││ │ 莊阿勉、 │ │ │ │ ││ │ 莊阿有 │ │ │ │ │├──┼──────┼──────┼──────┼─────┼───────┤│ │ 黃萬國、 │ │ │ │ ││ │ 黃仁居、 │ │ │ │ ││ 8 │ 黃仁義、 │ 公同共有 │ 公同共有 │ 連帶負擔 │黃環之繼承人 ││ │ 黃仁政、 │ 1/108 │ 1/108 │ 0.93% │ ││ │ 陳慶倫、 │ │ │ │ ││ │ 陳佩蘭、 │ │ │ │ ││ │ 陳惠蘭、 │ │ │ │ ││ │ 陳慶文 │ │ │ │ │├──┼──────┼──────┼──────┼─────┼───────┤│ │ 蘇雪鳳、 │ │ │ │ ││ │ 洪玉山、 │ │ │ │ ││ │ 洪文平、 │ │ │ │ ││ │ 洪麗美、 │ │ │ │ ││ │ 洪麗姿、 │ │ │ │ ││ │ 洪秋雄、 │ │ │ │ ││ │ 胡瀛溶、 │ │ │ │ ││ │ 胡金塔、 │ │ │ │ ││ │ 胡國樺、 │ │ │ │ ││ │ 胡秀美、 │ │ │ │ ││ │ 胡韶文、 │ │ │ │ ││ │ 胡秀珍、 │ │ │ │ ││ │ 洪謝宰、 │ │ │ │ ││ │ 廖美卿、 │ │ │ │ ││ 9 │ 廖美華、 │ 公同共有 │ 公同共有 │ 連帶負擔 │蘇杰之繼承人 ││ │ 廖美芳、 │ 1/108 │ 1/108 │ 0.93% │ ││ │ 廖瑞準、 │ │ │ │ ││ │ 廖婉苓、 │ │ │ │ ││ │ 陳文正、 │ │ │ │ ││ │ 陳瑞昌、 │ │ │ │ ││ │ 陳瑞瑛、 │ │ │ │ ││ │ 洪詹職、 │ │ │ │ ││ │ 蘇献堂、 │ │ │ │ ││ │ 洪献章、 │ │ │ │ ││ │ 洪献郎、 │ │ │ │ ││ │ 洪献州、 │ │ │ │ ││ │ 洪秀月、 │ │ │ │ ││ │ 蕭秀燕、 │ │ │ │ ││ │ 洪欣怡、 │ │ │ │ ││ │ 洪雅惠、 │ │ │ │ ││ │ 洪雅琳 │ │ │ │ │├──┼──────┼──────┼──────┼─────┼───────┤│ │ 蔡村田、 │ │ │ │ ││ │ 蔡秋科、 │ │ │ │ ││ │ 蔡秋政、 │ │ │ │ ││ │ 蔡淑芬、 │ │ │ │ ││ │ 蔡曹明玉、 │ │ │ │ ││ │ 蔡惠亘、 │ │ │ │ ││ │ 蔡健昕、 │ │ │ │ ││ │ 蔡瑞裕、 │ │ │ │ ││ │ 蔡勝霖、 │ │ │ │ ││ │ 蔡簦鍵、 │ │ │ │ ││ │ 蔡阿日、 │ │ │ │ ││ │ 蔡葡萄、 │ │ │ │ ││ │ 蔡莊于、 │ │ │ │ ││ │ 蔡志旺、 │ │ │ │ ││ │ 蔡志村、 │ │ │ │ ││ │ 蔡孟妤、 │ │ │ │ ││ 10 │ 蔡美燕、 │ 公同共有 │ 公同共有 │ 連帶負擔 │蔡搖之繼承人 ││ │ 蔡三勇、 │ 1/108 │ 1/108 │ 0.93% │ ││ │ 蔡 愛、 │ │ │ │ ││ │ 朱寶玉、 │ │ │ │ ││ │ 蔡坤霖、 │ │ │ │ ││ │ 蔡佩芩、 │ │ │ │ ││ │ 蔡祐展、 │ │ │ │ ││ │ 蔡鴛鴦、 │ │ │ │ ││ │ 劉採雲、 │ │ │ │ ││ │ 劉有利、 │ │ │ │ ││ │ 劉倉郕、 │ │ │ │ ││ │ 劉水鳳、 │ │ │ │ ││ │ 汪春木、 │ │ │ │ ││ │ 汪廷璋、 │ │ │ │ ││ │ 汪正雄、 │ │ │ │ ││ │ 繆汪金英、 │ │ │ │ ││ │ 汪美惠、 │ │ │ │ ││ │ 李柏霆、 │ │ │ │ ││ │ 張李梅月、 │ │ │ │ ││ │ 黃李秀琴、 │ │ │ │ ││ │ 李秀枝、 │ │ │ │ ││ │ 李素美 │ │ │ │ ││ │ 吳民地、 │ │ │ │ ││ │ 江吳秀枝、 │ │ │ │ ││ │ 吳銘珠、 │ │ │ │ ││ │ 吳秀春、 │ │ │ │ ││ │ 吳秀華、 │ │ │ │ ││ │ 蔡楊芙蓉、 │ │ │ │ ││ │ 蔡志強、 │ │ │ │ ││ │ 蔡佳真、 │ │ │ │ ││ │ 蔡許川媚、 │ │ │ │ ││ │ 蔡耀德、 │ │ │ │ ││ │ 蔡政聰、 │ │ │ │ ││ │ 黃鸛丞、 │ │ │ │ ││ │ 黃志賢、 │ │ │ │ ││ │ 黃順安、 │ │ │ │ ││ │ 黃白蘭 │ │ │ │ │├──┼──────┼──────┼──────┼─────┼───────┤│ │ 楊黃淑貞、 │ │ │ │ ││ │ 葉宜臻、 │ │ │ │ ││ │ 黃裕文、 │ │ │ │ ││ │ 黃琬棋、 │ │ │ │ ││ │ 黃水桞、 │ │ │ │ ││ 11 │ 蔡春豊、 │ 公同共有 │ 公同共有 │ 連帶負擔 │黃萬來之繼承人││ │ 蔡春德、 │ 1/108 │ 1/108 │ 0.93% │ ││ │ 江蔡涼、 │ │ │ │ ││ │ 林蔡芙蓉、 │ │ │ │ ││ │ 蔡秀春、 │ │ │ │ ││ │ 蔡秀蘭、 │ │ │ │ ││ │ 顏國壽、 │ │ │ │ ││ │ 顏國盛、 │ │ │ │ ││ │ 顏國忠、 │ │ │ │ ││ │ 顏 滿、 │ │ │ │ ││ │ 張黃綴 │ │ │ │ │├──┼──────┼──────┼──────┼─────┼───────┤│ │ 林蘇阿免、 │ │ │ │ ││ │ 謝永基、 │ │ │ │ ││ │ 謝永山、 │ │ │ │ ││ │ 謝火城、 │ │ │ │ ││ │ 謝家鈞、 │ │ │ │ ││ │ 謝冠瑜、 │ │ │ │ ││ │ 謝寶釧、 │ │ │ │ ││ │ 陳惠娟、 │ │ │ │ ││ │ 陳仙合、 │ │ │ │ ││ │ 李玉女、 │ │ │ │ ││ 12 │ 陳怡潔、 │ 公同共有 │ 公同共有 │ 連帶負擔 │蘇報之繼承人 ││ │ 陳冠學、 │ 1/108 │ 1/108 │ 0.93% │ ││ │黃玉郎即黃錫│ │ │ │ ││ │煌之遺產管理│ │ │ │ ││ │人、 │ │ │ │ ││ │ 王妙姍、 │ │ │ │ ││ │ 黃羽萱、 │ │ │ │ ││ │ 黃俊浩 │ │ │ │ │├──┼──────┼──────┼──────┼─────┼───────┤│ │ 許陳專、 │ │ │ │ ││ │ 許木瓜、 │ │ │ │ ││ │ 許錦桐、 │ │ │ │ ││ │ 許志堅、 │ │ │ │ ││ 13 │ 許 墩、 │ 公同共有 │ 公同共有 │ 連帶負擔 │許能之繼承人 ││ │ 許錦永、 │ 1/108 │ 1/108 │ 0.93% │ ││ │ 許永深、 │ │ │ │ ││ │ 許睿村、 │ │ │ │ ││ │ 許峻崑、 │ │ │ │ ││ │ 許文忠 │ │ │ │ │├──┼──────┼──────┼──────┼─────┼───────┤│ │ 許呂伸、 │ │ │ │ ││ │ 許木生、 │ │ │ │ ││ │ 許木勳、 │ │ │ │ ││ │ 許木碧、 │ │ │ │ ││ │ 許碧霞、 │ │ │ │ ││ │ 許碧純、 │ │ │ │ ││ 14 │ 許世榮、 │ 公同共有 │ 公同共有 │ 連帶負擔 │許海之繼承人 ││ │ 許招美、 │ 1/108 │ 1/108 │ 0.93% │ ││ │ 陳許秀錦、 │ │ │ │ ││ │ 許鳳嬌、 │ │ │ │ ││ │ 李許扁、 │ │ │ │ ││ │ 許 麵、 │ │ │ │ ││ │ 許楊敏、 │ │ │ │ ││ │ 許傖茗、 │ │ │ │ ││ │ 許文裕、 │ │ │ │ ││ │ 許淑卿、 │ │ │ │ ││ │ 許美秀 │ │ │ │ │├──┼──────┼──────┼──────┼─────┼───────┤│ │ 張瑞銘、 │ │ │ │ ││ │ 宇張寶琴、 │ │ │ │ ││ │ 張寶卿、 │ │ │ │ ││ │ 張素杏、 │ │ │ │ ││ │ 張素香、 │ │ │ │ ││ 15 │ 張素蓮、 │ 公同共有 │ 公同共有 │ 連帶負擔 │張德招之繼承人││ │ 張淑女、 │ 1/108 │ 1/108 │ 0.93% │ ││ │ 張民雄、 │ │ │ │ ││ │ 陳張秀蘭、 │ │ │ │ ││ │ 張春益、 │ │ │ │ ││ │ 張瑞安、 │ │ │ │ ││ │ 吳張素慎 │ │ │ │ │├──┼──────┼──────┼──────┼─────┼───────┤│ │ 李陳却、 │ │ │ │ ││ │ 陳蘇寶色、 │ │ │ │ ││ │ 陳明男、 │ │ │ │ ││ │ 陳玉芬、 │ │ │ │ ││ 16 │ 陳玉娟、 │ 公同共有 │ 公同共有 │ 連帶負擔 │陳雨之繼承人 ││ │ 陳玉苹、 │ 1/108 │ 1/108 │ 0.93% │ ││ │ 陳界源、 │ │ │ │ ││ │ 陳界三、 │ │ │ │ ││ │ 陳和金、 │ │ │ │ ││ │ 吳陳碧雲 │ │ │ │ │├──┼──────┼──────┼──────┼─────┼───────┤│ │ 陳鴻模、 │ │ │ │ ││ │ 陳有昇、 │ │ │ │ ││ │ 林陳莉莉、 │ │ │ │ ││ │ 陳彩雲、 │ │ │ │ ││ │ 謝素爵、 │ │ │ │ ││ │ 陳榮隆、 │ │ │ │ ││ │ 陳緞和、 │ │ │ │ ││ 17 │ 謝陳月花、 │ 公同共有 │ 公同共有 │ 連帶負擔 │陳得之繼承人 ││ │ 謝陳氷、 │ 1/108 │ 1/108 │ 0.93% │ ││ │ 陳吳百代、 │ │ │ │ ││ │ 陳振昌、 │ │ │ │ ││ │ 陳 暘、 │ │ │ │ ││ │ 陳美智、 │ │ │ │ ││ │ 江建華、 │ │ │ │ ││ │ 江懿麗 │ │ │ │ │├──┼──────┼──────┼──────┼─────┼───────┤│ 18 │ 詹金象 │ 85/11880 │ 66/2160 │ 2.29% │ │├──┼──────┼──────┼──────┼─────┼───────┤│ 19 │ 詹金池 │ 85/11880 │ 66/2160 │ 2.29% │ │├──┼──────┼──────┼──────┼─────┼───────┤│ │ 陳秀緞 │ │ │ │ ││ ├──────┤ │ │ │ ││ │ 詹金象 │ │ │ │ ││ ├──────┤ │ │ │ ││ │ 詹金池 │ │ │ │ ││ ├──────┤ │ │ │ ││ │ 詹昆衛 │ │ │ │ ││ 20 ├──────┤ 公同共有 │ 公同共有 │ 連帶負擔 │詹金標之繼承人││ │ 詹佳諭 │ 85/11880 │ 91/2160 │ 3.07% │ ││ ├──────┤ │ │ │ ││ │ 詹雅如 │ │ │ │ ││ ├──────┤ │ │ │ ││ │ 詹鎮瑋 │ │ │ │ ││ ├──────┤ │ │ │ ││ │ 詹雅婷 │ │ │ │ ││ ├──────┤ │ │ │ ││ │ 詹昆翰 │ │ │ │ ││ ├──────┤ │ │ │ ││ │ 楊基聰、 │ │ │ │ ││ │ 楊麒宸、 │ │ │ │ ││ │ 吳正祺、 │ │ │ │ ││ │ 吳昀蓁 │ │ │ │ │├──┼──────┼──────┼──────┼─────┼───────┤│ 21 │ 詹勝勳 │ 85/2376 │ 330/2160 │ 11.48% │ │├──┼──────┼──────┼──────┼─────┼───────┤│ 22 │ 董秀玫 │ 85/11880 │ 66/2160 │ 2.29% │ │├──┼──────┼──────┼──────┼─────┼───────┤│ 23 │ 黃勝郎 │ 1/324 │ 1/324 │ 0.3% │ │├──┼──────┼──────┼──────┼─────┼───────┤│ 24 │ 黃勝雄 │ 1/324 │ 1/324 │ 0.3% │ │├──┼──────┼──────┼──────┼─────┼───────┤│ 25 │ 黃勝德 │ 1/324 │ 1/324 │ 0.3% │ │├──┼──────┼──────┼──────┼─────┼───────┤│ 26 │ 詹敦凱 │ 85/2376 │ 330/2160 │ 11.48% │ │├──┼──────┼──────┼──────┼─────┼───────┤│ 27 │ 詹昆衛 │ 85/11880 │ 91/2160 │ 3.07% │ │├──┼──────┼──────┼──────┼─────┼───────┤│ 28 │ 詹志彬 │ │ 450/2160 │ 14.07% │ │├──┼──────┼──────┼──────┼─────┼───────┤│ │ 合 計 │ 1/1 │ 1/1 │ 100% │ │└──┴──────┴──────┴──────┴─────┴───────┘附表三:
┌─────────────────────────────────────┐│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 │├─────┬─────┬─────┬───────┬───────────┤│ 分配位置 │ 面積(㎡) │ 分得人 │ 權利範圍 │ 備 註 ││(附圖編號)│ │ │ │ │├─────┼─────┼─────┼───────┼───────────┤│ │ │ 陳西輝 │ 1/4 │ ││ │ │ (※註2) │ │註1:分別共有。 ││ │ ├─────┼───────┤註2:陳西輝之繼承人詳 ││ │ │ 蔡 搖 │ 1/4 │ 見附表五編號5。 ││ │ │ (※註3) │ │註3:蔡搖之繼承人詳見 ││ A1 │ 74 ├─────┼───────┤ 附表五編號9。 ││ │ │ 張德招 │ 1/4 │註4:張德招之繼承人詳 ││ │ │ (※註4) │ │ 見附表五編號14。 ││ │ ├─────┼───────┤註5:陳得之繼承人詳見 ││ │ │ 陳 得 │ 1/4 │ 附表五編號16。 ││ │ │ (※註5) │ │ │├─────┼─────┼─────┼───────┼───────────┤│ A │ 254 │ 詹啟波 │ 1/1 │ │├─────┼─────┼─────┼───────┼───────────┤│ B │ 287 │ 詹啟波 │ 1/1 │ │├─────┼─────┼─────┼───────┼───────────┤│ C │ 1370 │ 詹啟波 │ 1/1 │ │├─────┼─────┼─────┼───────┼───────────┤│ │ │ 陳西輝 │ 1/108 │ ││ │ │ (※註2) │ │ ││ │ ├─────┼───────┤註1:分別共有,供作道 ││ │ │ 蔡 搖 │ 1/108 │ 路使用。 ││ │ │ (※註3) │ │註2:陳西輝之繼承人詳 ││ │ ├─────┼───────┤ 見附表五編號5。 ││ H │ 290 │ 張德招 │ 1/108 │註3:蔡搖之繼承人詳見 ││ │ │ (※註4) │ │ 附表五編號9。 ││ │ ├─────┼───────┤註4:張德招之繼承人詳 ││ │ │ 陳 得 │ 1/108 │ 見附表五編號14。 ││ │ │ (※註5) │ │註5:陳得之繼承人詳見 ││ │ ├─────┼───────┤ 附表五編號16。 ││ │ │ 詹啟波 │ 104/108 │ │├─────┼─────┼─────┼───────┼───────────┤│ 合 計 │ 2275 │ │ │ │├─────┴─────┴─────┴───────┴───────────┤│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 │├─────┬─────┬─────┬───────┬───────────┤│ 分配位置 │面積(㎡) │ 分得人 │ 權利範圍 │ 備 註 ││(附圖編號)│ │ │ │ │├─────┼─────┼─────┼───────┼───────────┤│ C1 │ 281 │ 詹啟波 │ 1/1 │ │├─────┼─────┼─────┼───────┼───────────┤│ D │ 723 │ 詹志彬 │ 1/1 │ │├─────┼─────┼─────┼───────┼───────────┤│ E1 │ 56 │ 董秀玫 │ 1/1 │ │├─────┼─────┼─────┼───────┼───────────┤│ │ │ 詹金池 │ 6627/21900 │ ││ │ ├─────┼───────┤ ││ E │ 219 │ 詹昆衛 │ 8646/21900 │ 分別共有 ││ │ ├─────┼───────┤ ││ │ │ 詹金象 │ 6627/21900 │ │├─────┼─────┼─────┼───────┼───────────┤│ F │ 278 │ 詹勝勳 │ 1/1 │ │├─────┼─────┼─────┼───────┼───────────┤│ G │ 281 │ 詹敦凱 │ 1/1 │ │├─────┼─────┼─────┼───────┼───────────┤│ │ │ 詹啟波 │ 5427/35500 │ ││ │ ├─────┼───────┤ ││ │ │ 詹志彬 │13965/35500 │ ││ │ ├─────┼───────┤ ││ │ │ 董秀玫 │ 1082/35500 │ ││ │ ├─────┼───────┤ ││ │ │ 詹金池 │ 1280/35500 │分別共有,供作道路使用││ H1 │ 355 ├─────┼───────┤ ││ │ │ 詹昆衛 │ 1670/35500 │ ││ │ ├─────┼───────┤ ││ │ │ 詹金象 │ 1280/35500 │ ││ │ ├─────┼───────┤ ││ │ │ 詹勝勳 │ 5369/35500 │ ││ │ ├─────┼───────┤ ││ │ │ 詹敦凱 │ 5427/35500 │ │├─────┼─────┼─────┼───────┼───────────┤│ 合 計 │ 2193 │ │ │ │└─────┴─────┴─────┴───────┴───────────┘附表四:
┌─────────────────────────────────────────────┐│系爭620、621地號土地各共有人相互找補配賦表 │├───────┬─────────────────────────────────────┤│ │ 應 補 償 人 及 補 償 金 額(新台幣元) ││應受補償人及 ├──────┬──────┬─────┬─────┬─────┬─────┤│受補償金額 │ 詹啟波 │ 詹志彬 │ 詹金象 │ 詹金池 │ 詹昆衛 │ 合 計 ││(新台幣元) │(+0000000) │(+0000000) │(+146457)│(+146457)│(+143400)│ │├───────┼──────┼──────┼─────┼─────┼─────┼─────┤│王金木之繼承 │ │ │ │ │ │ ││人※註2 │ 70,381 │ 265,235 │ 6,813 │ 6,813 │ 6,671 │ 355,913 ││(-000000) │ │ │ │ │ │ │├───────┼──────┼──────┼─────┼─────┼─────┼─────┤│陳成之繼承人 │ │ │ │ │ │ ││※註2 │ 70,381 │ 265,235 │ 6,813 │ 6,813 │ 6,671 │ 355,913 ││(-000000) │ │ │ │ │ │ │├───────┼──────┼──────┼─────┼─────┼─────┼─────┤│吳枝來之繼承 │ │ │ │ │ │ ││人※註2 │ 70,381 │ 265,235 │ 6,813 │ 6,813 │ 6,671 │ 355,913 ││(-000000) │ │ │ │ │ │ │├───────┼──────┼──────┼─────┼─────┼─────┼─────┤│吳老有之繼承 │ │ │ │ │ │ ││人※註2 │ 70,381 │ 265,235 │ 6,813 │ 6,813 │ 6,671 │ 355,913 ││(-000000) │ │ │ │ │ │ │├───────┼──────┼──────┼─────┼─────┼─────┼─────┤│黃西金之繼承 │ │ │ │ │ │ ││人※註2 │ 70,381 │ 265,235 │ 6,813 │ 6,813 │ 6,671 │ 355,913 ││(-000000) │ │ │ │ │ │ │├───────┼──────┼──────┼─────┼─────┼─────┼─────┤│黃環之繼承人 │ │ │ │ │ │ ││※註2 │ 70,381 │ 265,235 │ 6,813 │ 6,813 │ 6,671 │ 355,913 ││(-000000) │ │ │ │ │ │ │├───────┼──────┼──────┼─────┼─────┼─────┼─────┤│蘇杰之繼承人 │ │ │ │ │ │ ││※註2 │ 70,381 │ 265,235 │ 6,813 │ 6,813 │ 6,671 │ 355,913 ││(-000000) │ │ │ │ │ │ │├───────┼──────┼──────┼─────┼─────┼─────┼─────┤│蔡搖之繼承人 │ │ │ │ │ │ ││※註2 │ 61,657 │ 232,358 │ 5,968 │ 5,968 │ 5,844 │ 311,796 ││(-000000) │ │ │ │ │ │ │├───────┼──────┼──────┼─────┼─────┼─────┼─────┤│黃萬來之繼承 │ │ │ │ │ │ ││人※註2 │ 70,381 │ 265,235 │ 6,813 │ 6,813 │ 6,671 │ 355,913 ││(-000000) │ │ │ │ │ │ │├───────┼──────┼──────┼─────┼─────┼─────┼─────┤│蘇報之繼承人 │ │ │ │ │ │ ││※註2 │ 70,381 │ 265,235 │ 6,813 │ 6,813 │ 6,671 │ 355,913 ││(-000000) │ │ │ │ │ │ │├───────┼──────┼──────┼─────┼─────┼─────┼─────┤│許能之繼承人 │ │ │ │ │ │ ││※註2 │ 70,381 │ 265,235 │ 6,813 │ 6,813 │ 6,671 │ 355,913 ││(-000000) │ │ │ │ │ │ │├───────┼──────┼──────┼─────┼─────┼─────┼─────┤│許海之繼承人 │ │ │ │ │ │ ││※註2 │ 70,381 │ 265,235 │ 6,813 │ 6,813 │ 6,671 │ 355,913 ││(-000000) │ │ │ │ │ │ │├───────┼──────┼──────┼─────┼─────┼─────┼─────┤│張德招之繼承 │ │ │ │ │ │ ││人※註2 │ 61,657 │ 232,358 │ 5,968 │ 5,968 │ 5,844 │ 311,796 ││(-000000) │ │ │ │ │ │ │├───────┼──────┼──────┼─────┼─────┼─────┼─────┤│陳雨之繼承人 │ │ │ │ │ │ ││※註2 │ 70,381 │ 265,235 │ 6,813 │ 6,813 │ 6,671 │ 355,913 ││(-000000) │ │ │ │ │ │ │├───────┼──────┼──────┼─────┼─────┼─────┼─────┤│陳得之繼承人 │ │ │ │ │ │ ││※註2 │ 61,657 │ 232,358 │ 5,968 │ 5,968 │ 5,844 │ 311,796 ││(-000000) │ │ │ │ │ │ │├───────┼──────┼──────┼─────┼─────┼─────┼─────┤│詹金標之繼承 │ │ │ │ │ │ ││人※註2 │ 259,116 │ 976,493 │ 25,082 │ 25,082 │ 24,558 │1,310,331 ││(-0000000) │ │ │ │ │ │ │├───────┼──────┼──────┼─────┼─────┼─────┼─────┤│ 詹勝勳 │ │ │ │ │ │ ││(-000000) │ 60,318 │ 227,310 │ 5,839 │ 5,839 │ 5,717 │ 305,021 │├───────┼──────┼──────┼─────┼─────┼─────┼─────┤│ 董秀玫 │ │ │ │ │ │ ││(-000000) │ 23,564 │ 88,803 │ 2,281 │ 2,281 │ 2,233 │ 119,163 │├───────┼──────┼──────┼─────┼─────┼─────┼─────┤│ 黃勝郎 │ │ │ │ │ │ ││(-000000) │ 23,460 │ 88,412 │ 2,271 │ 2,271 │ 2,224 │ 118,638 │├───────┼──────┼──────┼─────┼─────┼─────┼─────┤│ 黃勝雄 │ │ │ │ │ │ ││(-000000) │ 23,460 │ 88,412 │ 2,271 │ 2,271 │ 2,224 │ 118,638 │├───────┼──────┼──────┼─────┼─────┼─────┼─────┤│ 黃勝德 │ │ │ │ │ │ ││(-000000) │ 23,460 │ 88,412 │ 2,271 │ 2,271 │ 2,224 │ 118,638 │├───────┼──────┼──────┼─────┼─────┼─────┼─────┤│ 詹敦凱 │ │ │ │ │ │ ││(-42628) │ 8,430 │ 31,768 │ 816 │ 816 │ 799 │ 42,628 │├───────┼──────┼──────┼─────┼─────┼─────┼─────┤│陳西輝之繼承 │ │ │ │ │ │ ││人※註2 │ 61,657 │ 232,358 │ 5,968 │ 5,968 │ 5,844 │ 311,796 ││(-000000) │ │ │ │ │ │ │├───────┼──────┼──────┼─────┼─────┼─────┼─────┤│ 合 計 │ 1,513,014 │ 5,701,865 │ 146,457 │ 146,457 │ 143,400 │7,651,192 │├───────┴──────┴──────┴─────┴─────┴─────┴─────┤│※註1:〝+〞表示應付補償金額。 ││ 〝-〞表示應受補償金額。 ││※註2:各應受補償人之繼承人詳見附表五。 │└─────────────────────────────────────────────┘附表五:相互找補配賦表之各繼承人及被繼承人清單┌───┬───────────────────────────┬──────┐│ 編號 │ 繼 承 人 姓 名 │ 被繼承人 │├───┼───────────────────────────┼──────┤│ 1 │王來有 │ 王金木 │├───┼───────────────────────────┼──────┤│ │鄭家雄、鄭儷君、鄭綉文、鄭霞、鄭永國、鄭永權、鄭美侖、│ ││ 2 │鄭麗速、葉晉銘、葉家誠、葉允傑、葉佳怡、鄭雅方、江旻燃│ 陳成 ││ │、江宛蓉、江聖憲、江聖德、張林阿對、李鳳嬌、林武雄 │ │├───┼───────────────────────────┼──────┤│ 3 │吳正隆、吳國賓、吳武錕、吳麗娜、鄭邱月娥、鄭宇翔、鄭燕│ 吳枝來 ││ │清、鄭燕玲、鄭淑惠、鄭勝庭、鄭勝益、鄭素蘭、鄭素雲 │ │├───┼───────────────────────────┼──────┤│ 4 │吳瑋洲、吳奇頴、周輝珠、吳弘郎、吳東諺、吳姍樺、吳楚揚│ 吳老有 ││ │、曹鈞智、曹登皓、曹淑芬、吳麗純、吳麗俐 │ │├───┼───────────────────────────┼──────┤│ │陳蔡碧珠、陳維禎、陳維潦、陳維澤、陳勵欽、陳麗絲、陳蔡│ ││ 5 │美蘭、陳炳仲、陳毅鴻、陳麗雅、陳麗清、陳香君、劉陳碧連│ 陳西輝 ││ │、楊陳碧玉、陳弘熙、陳淑芬、陳淑芳、周聰一、柯周釵、陳│ ││ │文龍、陳柏宇、陳柏翰、陳佩婷、陳姵蓉、周雯藝、周翠英 │ │├───┼───────────────────────────┼──────┤│ │黃天舜、黃劉秀月、黃家昌、黃家祥、黃劉翠香、黃健銘、黃│ ││ 6 │佳玲、黃慶隆、余永珍、余永春、胡央聯、胡聰榮、胡央志、│ 黃西金 ││ │胡麗美、胡麗琴、林國華、林國泰、莊坤祐、莊易容、莊阿秀│ ││ │、莊秀鳳、莊秀玉、莊阿勉、莊阿有 │ │├───┼───────────────────────────┼──────┤│ 7 │黃萬國、黃仁居、黃仁義、黃仁政、陳慶倫、陳佩蘭、陳惠蘭│ 黃環 ││ │、陳慶文 │ │├───┼───────────────────────────┼──────┤│ │蘇雪鳳、洪玉山、洪文平、洪麗美、洪麗姿、洪秋雄、胡瀛溶│ ││ │、胡金塔、胡國樺、胡秀美、胡韶文、胡秀珍、洪謝宰、廖美│ ││ 8 │卿、廖美華、廖美芳、廖瑞準、廖婉苓、陳文正、陳瑞昌、陳│ 蘇杰 ││ │瑞瑛、洪詹職、蘇献堂、洪献章、洪献郎、洪献州、洪秀月、│ ││ │蕭秀燕、洪欣怡、洪雅惠、洪雅琳 │ │├───┼───────────────────────────┼──────┤│ │蔡村田、蔡秋科、蔡秋政、蔡淑芬、蔡曹明玉、蔡惠亘、蔡健│ ││ │昕、蔡瑞裕、蔡勝霖、蔡簦鍵、蔡阿日、蔡葡萄、蔡莊于、蔡│ ││ │志旺、蔡志村、蔡孟妤、蔡美燕、蔡三勇、蔡愛、朱寶玉、蔡│ ││ 9 │坤霖、蔡佩芩、蔡祐展、蔡鴛鴦、劉採雲、劉有利、劉倉郕、│ 蔡搖 ││ │劉水鳳、汪春木、汪廷璋、汪正雄、繆汪金英、汪美惠、李柏│ ││ │霆、張李梅月、黃李秀琴、李秀枝、李素美、吳民地、江吳秀│ ││ │枝、吳銘珠、吳秀春、吳秀華、蔡楊芙蓉、蔡志強、蔡佳真、│ ││ │蔡許川媚、蔡耀德、蔡政聰、黃鸛丞、黃志賢、黃順安、黃白│ ││ │蘭 │ │├───┼───────────────────────────┼──────┤│ │楊黃淑貞、葉宜臻、黃裕文、黃琬棋、黃水桞、蔡春豊、蔡春│ ││ 10 │德、江蔡涼、林蔡芙蓉、蔡秀春、蔡秀蘭、顏國壽、顏國盛、│ 黃萬來 ││ │顏國忠、顏滿、張黃綴 │ │├───┼───────────────────────────┼──────┤│ │林蘇阿免、謝永基、謝永山、謝火城、謝家鈞、謝冠瑜、謝寶│ ││ 11 │釧、陳惠娟、陳仙合、李玉女、陳怡潔、陳冠學、黃玉郎即黃│ 蘇報 ││ │錫煌之遺產管理人、王妙姍、黃羽萱、黃俊浩 │ │├───┼───────────────────────────┼──────┤│ 12 │許陳專、許木瓜、許錦桐、許志堅、許墩、許錦永、許永深、│ 許能 ││ │許睿村、許峻崑、許文忠 │ │├───┼───────────────────────────┼──────┤│ │許呂伸、許木生、許木勳、許木碧、許碧霞、許碧純、許世榮│ ││ 13 │、許招美、陳許秀錦、許鳳嬌、李許扁、許麵、許楊敏、許傖│ 許海 ││ │茗、許文裕、許淑卿、許美秀 │ │├───┼───────────────────────────┼──────┤│ 14 │張瑞銘、宇張寶琴、張寶卿、張素杏、張素香、張素蓮、張淑│ 張德招 ││ │女、張民雄、陳張秀蘭、張春益、張瑞安、吳張素慎 │ │├───┼───────────────────────────┼──────┤│ 15 │李陳却、陳蘇寶色、陳明男、陳玉芬、陳玉娟、陳玉苹、陳界│ 陳雨 ││ │源、陳界三、陳和金、吳陳碧雲 │ │├───┼───────────────────────────┼──────┤│ │陳鴻模、陳有昇、林陳莉莉、陳彩雲、謝素爵、陳榮隆、陳緞│ ││ 16 │和、謝陳月花、謝陳氷、陳吳百代、陳振昌、陳暘、陳美智、│ 陳得 ││ │江建華、江懿麗 │ │├───┼───────────────────────────┼──────┤│ 17 │陳秀緞、詹金象、詹金池、詹昆衛、詹佳諭、詹雅如、詹鎮瑋│ 詹金標 ││ │、詹雅婷、詹昆翰、楊基聰、楊麒宸、吳正祺、吳昀蓁 │ │└───┴───────────────────────────┴──────┘附表六:應辦理繼承登記清單┌───┬───────────────────────────┬──────┐│ 編號 │ 繼 承 人 姓 名 │ 被繼承人 │├───┼───────────────────────────┼──────┤│ 1 │王來有 │ 王金木 │├───┼───────────────────────────┼──────┤│ │鄭家雄、鄭儷君、鄭綉文、鄭霞、鄭永國、鄭永權、鄭美侖、│ ││ 2 │鄭麗速、葉晉銘、葉家誠、葉允傑、葉佳怡、鄭雅方、江旻燃│ 陳成 ││ │、江宛蓉、江聖憲、江聖德、張林阿對、李鳳嬌、林武雄 │ │├───┼───────────────────────────┼──────┤│ 3 │吳正隆、吳國賓、吳武錕、吳麗娜、鄭邱月娥、鄭宇翔、鄭燕│ 吳枝來 ││ │清、鄭燕玲、鄭淑惠、鄭勝庭、鄭勝益、鄭素蘭、鄭素雲 │ │├───┼───────────────────────────┼──────┤│ 4 │吳瑋洲、吳奇頴、周輝珠、吳弘郎、吳東諺、吳姍樺、吳楚揚│ 吳老有 ││ │、曹鈞智、曹登皓、曹淑芬、吳麗純、吳麗俐 │ │├───┼───────────────────────────┼──────┤│ 5 │周聰一、柯周釵、陳文龍、陳柏宇、陳柏翰、陳佩婷、陳姵蓉│ 周陳素琴 ││ │、周雯藝、周翠英 │ │├───┼───────────────────────────┼──────┤│ │黃天舜、黃劉秀月、黃家昌、黃家祥、黃劉翠香、黃健銘、黃│ ││ 6 │佳玲、黃慶隆、余永珍、余永春、胡央聯、胡聰榮、胡央志、│ 黃西金 ││ │胡麗美、胡麗琴、林國華、林國泰、莊坤祐、莊易容、莊阿秀│ ││ │、莊秀鳳、莊秀玉、莊阿勉、莊阿有 │ │├───┼───────────────────────────┼──────┤│ 7 │黃萬國、黃仁居、黃仁義、黃仁政、陳慶倫、陳佩蘭、陳惠蘭│ 黃環 ││ │、陳慶文 │ │├───┼───────────────────────────┼──────┤│ │蘇雪鳳、洪詹職、蘇献堂、洪献章、洪献郎、洪献州、洪秀月│ ││ │、蕭秀燕、洪欣怡、洪雅惠、洪雅琳、洪玉山、洪文平、洪麗│ ││ 8 │美、洪麗姿、洪秋雄、胡瀛溶、胡金塔、胡國樺、胡秀美、胡│ 蘇杰 ││ │韶文、胡秀珍、廖美卿、廖美華、廖美芳、廖瑞準、廖婉苓、│ ││ │陳文正、陳瑞昌、陳瑞瑛、洪謝宰 │ │├───┼───────────────────────────┼──────┤│ │蔡村田、蔡秋科、蔡秋政、蔡淑芬、蔡曹明玉、蔡惠亘、蔡健│ ││ │昕、蔡瑞裕、蔡勝霖、蔡簦鍵、蔡阿日、蔡葡萄、蔡莊于、蔡│ ││ 9 │志旺、蔡志村、蔡孟妤、蔡美燕、蔡三勇、蔡愛、朱寶玉、蔡│ 蔡搖 ││ │坤霖、蔡佩芩、蔡祐展、蔡鴛鴦、劉採雲、劉有利、劉倉郕、│ ││ │劉水鳳、汪春木、汪廷璋、汪正雄、繆汪金英、汪美惠、李柏│ ││ │霆、張李梅月、黃李秀琴、李秀枝、李素美、吳民地、江吳秀│ ││ │枝、吳銘珠、吳秀春、吳秀華、蔡楊芙蓉、蔡志強、蔡佳真、│ ││ │蔡許川媚、蔡耀德、蔡政聰、黃鸛丞、黃志賢、黃順安、黃白│ ││ │蘭 │ │├───┼───────────────────────────┼──────┤│ │楊黃淑貞、葉宜臻、黃裕文、黃琬棋、黃水桞、蔡春豊、蔡春│ ││ 10 │德、江蔡涼、林蔡芙蓉、蔡秀春、蔡秀蘭、顏國壽、顏國盛、│ 黃萬來 ││ │顏國忠、顏滿、張黃綴 │ │├───┼───────────────────────────┼──────┤│ │林蘇阿免、謝永基、謝永山、謝火城、謝家鈞、謝冠瑜、謝寶│ ││ 11 │釧、黃玉郎即黃錫煌之遺產管理人、王妙姍、黃羽萱、黃俊浩│ 蘇報 ││ │、陳惠娟、陳仙合、李玉女、陳怡潔、陳冠學 │ │├───┼───────────────────────────┼──────┤│ 12 │許陳專、許木瓜、許錦桐、許志堅、許墩、許錦永、許永深、│ 許能 ││ │許睿村、許峻崑、許文忠 │ │├───┼───────────────────────────┼──────┤│ │許呂伸、許木生、許木勳、許木碧、許碧霞、許碧純、許世榮│ ││ 13 │、許招美、陳許秀錦、許鳳嬌、李許扁、許麵、許楊敏、許傖│ 許海 ││ │茗、許文裕、許淑卿、許美秀 │ │├───┼───────────────────────────┼──────┤│ 14 │張瑞銘、宇張寶琴、張寶卿、張素杏、張素香、張素蓮、張淑│ 張德招 ││ │女、張民雄、陳張秀蘭、張春益、張瑞安、吳張素慎 │ │├───┼───────────────────────────┼──────┤│ 15 │李陳却、陳蘇寶色、陳明男、陳玉芬、陳玉娟、陳玉苹、陳界│ 陳雨 ││ │源、陳界三、陳和金、吳陳碧雲 │ │├───┼───────────────────────────┼──────┤│ │陳鴻模、陳有昇、林陳莉莉、陳彩雲、謝素爵、陳榮隆、陳緞│ ││ 16 │和、謝陳月花、謝陳氷、陳吳百代、陳振昌、陳暘、陳美智、│ 陳得 ││ │江建華、江懿麗 │ │├───┼───────────────────────────┼──────┤│ 17 │楊基聰、楊麒宸、吳正祺、吳昀蓁 │ 楊詹香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