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32號原 告 0000-000000A女兼 上法定代理人 A女之母
A女之父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宜慶律師被 告 林勝五訴訟代理人 朱浩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有犯妨害性自主罪,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業經調取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4年度侵上字第60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