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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6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27號

上訴人 高樹林

高錫銘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祭祀公業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裁判日期:201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