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61號原 告 彰化縣二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蔡宗廷訴訟代理人 林獻順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原告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黃玉淵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需完整)。
二、以書狀追加被繼承人黃玉淵其繼承人為被告,並按其人數備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