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62號抗告人 即原 告 黃照岡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間撤銷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