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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8號上 訴 人 賴松課被 上訴人 賴炳森

賴文郎賴信成賴彥豪賴鴻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5日通知限期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8月27日送達上訴人,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善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裁判日期:2015-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