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1號原 告 劉信佑訴訟代理人 劉雅榛律師被 告 劉梅貴被 告 劉梅雄
劉智忠劉福貴劉平俊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上五人共同複代理人 江欣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房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