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08號原 告 裕築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德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複 代理人 鄭弘明律師被 告 順惟科技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林哲明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複 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曾微茹被 告 蔡永慶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複 代理人 黃禹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本人應親自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翁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