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號上 訴 人 祭祀公業梁梅鏡堂法定代理人 梁恆德上 訴 人 祭祀公業梁六記法定代理人 梁恆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木川等間確認祭祀公業派下員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祭祀公業梁梅鏡堂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6,776,341元,應徵裁判費1,647,309元;祭祀公業梁六記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363,938元,應徵裁判費339,6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