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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3號原 告 謝煌藤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被 告 由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葉乙平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

陳俊茂律師上二人共同複 代理人 黃琪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
裁判日期:201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