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3號原 告 謝煌藤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施廷勳律師被 告 由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葉乙平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
陳俊茂律師上二人共同複 代理人 黃琪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