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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3號聲 請 人 破產管理人何崇民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洪玉霜破產宣告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破產管理人製作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一、按第1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洪玉霜梅業經本院裁定宣告破產在案,聲請人為其之破產管理人,其破產財團之財產,扣除財團費用,並依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核算結果,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附件所示,爰聲請認可並公告附件所示之分配表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破產法第139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怡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19-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