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97號抗 告 人 郭建宏上列抗告人郭建宏因本票裁定聲請抗告事件,抗告人郭建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6-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