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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司繼字第 8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835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賴昭雄之債權人,被繼承人賴昭雄已於民國90年8 月9 日死亡,其繼承人迄未聲明拋棄繼承權或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聲請限定繼承),爰依98年6 月12日修正後之民法第1156條之1 規定,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二、按繼承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其在修正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定有明文。是繼承事件在民國98年6 月12日前開始,又無施行法特別規定之適用,自無適用民法繼承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賴昭雄於民國90年8 月9 日死亡,其為被繼承人賴昭雄之債權人等事實,據其提出除戶謄本及信用卡申請書等影本為證,此部分固可信屬實。惟被繼承人賴昭雄既於民國98年6 月12日前死亡,其繼承即開始於修正施行前,揆諸前開說明,核無民國98年6 月12日修正後民法第1156條之1 規定之適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宇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司法事務官 張宇林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裁判日期:201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