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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司促字第 57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729號債 權 人 陳招治上列債權人陳招治因與債務人王玉寶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招治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依所提互助會名單、債權人非該互助會之會首或會員,則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互助會款依據為何,並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王玉寶(住彰化縣○○鎮○○路○○○○○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6-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