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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譚惠美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相 對 人即債權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債清條例)第129條第1項及第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自民國105年9月26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惟經本院發函二次命債務人定期陳報財產,送達代收人即前代理人王銘助律師具狀表示債務人已失聯,爰解除委任關係,法律扶助基金會並已終止扶助等語,堪認債務人有隱匿財產情事。又本院依職權查無任何財產,無法支應本件清算財團費用,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經本院通知債權人對於終止本件清算程序表示意見,雖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良京公司)請求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商業保單等語,惟查該公會並無直接查詢投保資料之權限,其聲請無異於發函調查全國所有保險公司,依債清條例第9條規定,調查僅於必要時為之,然而良京公司逾期無法提出釋明證據,尚難認為本件有發函調查全國所有保險公司之必要;又其餘債權人均無反對,爰依前揭規定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16-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