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88號聲 請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林杏回相 對 人 許家相 對 人 許林彩凰相 對 人 許楊秀清相 對 人 徐偉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原設定之抵押權,於民國97年9月26日經變更為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人為案外人許勝雄、相對人許家及許林彩凰,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抵押權確定日期為127年9月25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以擔保債務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辦畢抵押權變更登記在案。又案外人許勝雄,於103年9月3日將附表土地所有權移轉於相對人許楊秀清,相對人許家將附表所示建物應有部份二分之一移轉於相對人徐偉玲並辦理登記完畢。嗣案外人許勝雄、相對人許林彩凰、許家分別於101年10月8日、102年3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829萬、100萬,借款期間分別自101年10月8日起至105年10月8日止、102年3月26日起至105年10月8日止,約定按月付息1次,到期日清償本金。詎上開借款自105年9月8日起即未按期給付利息,依雙方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約定,前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尚有本金共929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等尚未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暨授信約定書、放款明細查詢單及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5年11月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均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等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又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附表:(土地) 105年度司拍字第188號│├──┬───────────────────────────┬─┬────────────┬─────────┬──────┤│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001 │彰化縣│彰化市 │彰化 │西門 │445-11 │建│00 │01 │34.00 │全部 │許林彩凰、許││ │ │ │ │ │ │ │ │ │ │ │楊秀清應有部││ │ │ │ │ │ │ │ │ │ │ │分各1/2 │└──┴───┴────┴────┴────┴────────┴─┴──┴──┴──────┴─────────┴──────┘┌─────────────────────────────────────────────────────────────┐│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188號│├──┬───┬───────┬───────┬───────┬─────────────────┬────┬───────┤│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001 │1255 │彰化縣彰化市中│彰化縣彰化市彰│5層鋼筋混凝土 │1層:81.50;2層:99.55│ │全部 │許家、徐偉玲││ │ │正路2段218號 │化段西門小段44│造,住商用 │;3層:99.24;4層:99.│ │ │應有部分各1/2 ││ │ │ │5-11地號 │ │24;5層:99.24;騎樓:│ │ │ ││ │ │ │ │ │14.35;合計:493.12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