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85號聲 請 人 富盛財務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振盛相 對 人 殷木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2年7月25日向第三人施振盛借款新台幣60萬元,且於同日簽發同額本票乙紙,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6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施振盛,擔保債務種類及範圍為102年7月25日消費借貸契約內容所示之債務、債務清償日期103年7月25日,以擔保其對施振盛所負借款債務之清償,並經登記在案。嗣施振盛於104年12月17日將上開債權轉讓予聲請人,且為變更抵押權登記,然清償期已屆至迄今仍未受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移轉變更契約書、本票、債權讓與證明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本件普通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登記之債務清償日期業已屆至,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附表:(土地) 105年度司拍字第85號│├──┬───────────────────────────┬─┬────────────┬─────────┬──────┤│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001 │彰化縣│彰化市 │泰和 │ │295 │建│00 │02 │02.93 │全部 │ │└──┴───┴────┴────┴────┴────────┴─┴──┴──┴──────┴─────────┴──────┘┌─────────────────────────────────────────────────────────────┐│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85號│├──┬───┬───────┬───────┬───────┬─────────────────┬────┬───────┤│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001 │24 │彰化縣彰化市茄│彰化縣彰化市泰│三層鋼筋混凝土│1層:107.91;2層:107.│陽台:21.4│全部 │ ││ │ │苳路2段575號 │和段295地號 │,住家用 │36;3層:88.11;合計:│6 │ │ ││ │ │ │ │ │303.38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