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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司衛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衛字第1號聲 請 人 000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家事非訟事件之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

二、查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12日命於文到7 日內補正,詎該通知於同年月15日寄存送達後,迄今聲請人仍未繳費,有送達證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及繳費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宇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司法事務官 張宇林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裁判日期:2016-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