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衛字第2號聲 請 人 000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同法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3月8日通知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未遵期補正即予駁回,而該通知業於105年3月11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且查,聲請人業已105年3月14日上午解除強制住院並辦理出院,此有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105年3月15日函復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出院,自無請求停止強制住院之必要。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