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46號原 告 張芬蕙
張孟惠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被 告 張林勸
張文達邱秋娥(即張山東之承受訴訟人)張柏睿(即張山東之承受訴訟人)張藝馨(即張山東之承受訴訟人)張沛妤(即張山東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特留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7月2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亭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