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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家訴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46號原 告 張芬蕙

張孟惠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被 告 張林勸

張文達邱秋娥(即張山東之承受訴訟人)張柏睿(即張山東之承受訴訟人)張藝馨(即張山東之承受訴訟人)張沛妤(即張山東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特留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7月2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裁判案由:回復特留分等
裁判日期:2017-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