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9號原 告 彰化縣田尾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陳君栓被 告 泉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玉潔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裁定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8,621元,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1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