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劉育彰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育惠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已清算完結,爰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有限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十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公司法第94條、第113條定有明文。
三、查育惠國際有限公司並非股份有限公司,其清算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無庸聲請本院指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