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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2號聲 請 人 薩摩亞商歐雅特綠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 算 人 林旻潔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薩摩亞商歐雅特綠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已清算完結,爰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有限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十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公司法第94條、第113條定有明文。

三、查薩摩亞商歐雅特綠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並非股份有限公司,其清算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無庸聲請本院指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裁判日期:201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