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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6號原 告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返還票據利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利益
裁判日期:201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