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號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上列原告請求代位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謄本全部及所有被告之全名。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