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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號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上列原告請求代位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謄本全部及所有被告之全名。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1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