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67號原 告 江秀潾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按324.87平方公尺之應有部分比例移轉登記予原告」,係請求兩筆土地各移轉324.87平方公尺,或兩筆土地加起來共移轉324.87平方公尺,若為後者,則各自應有比例為何?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