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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2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9號原 告 涂宗泰原 告 陳鄭喜雀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等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2項規定,請補正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之調處證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1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