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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3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53號原 告 賴冠堯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82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8,71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8,21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1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