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78號原 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張宏謀原告因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建源、楊大慶、葉信恩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葉信恩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